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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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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滨江公园湘江段水域,使用地笼网和卡网等禁用渔具捕捞时,被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卡网1个、地笼网2个、捕捞的野杂鱼等水产品共计0.15公斤。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某使用的地笼网又称“绝种网”,属于《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禁用渔具。

年8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水域,采用禁渔工具“地笼子”在禁渔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杂鱼等水产品5.75公斤。

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大学南大门对面的浏阳河河段,放置5个“地笼子”,非法捕捞鲶鱼、黄骨鱼等水产品3.95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人的行为对湘江生态、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依法对三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缓刑二个月至四个月不等;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分别从市级以上鱼类原良种场购置10CM以上滤食性鱼类苗种(鲢-尾、鳙-尾不等)放流湘江水域(浏阳河水域);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官提醒

湘江是长沙人民的母亲河,现有鱼类上百种,是我国鱼类资源的基因宝库、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的典型代表,保护好湘江的渔业生态环境对湘江流域乃至长江的生态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笼网具有网眼密,结构复杂,大鱼、小鱼进入后无法脱身的特点,也被称为“绝户网”。该网具内部空间有限,鱼类被困在狭小区域,极易与网具产生刮擦,导致鱼类身体受损,甚至死亡,对鱼类资源的种群延续危害较大。同时,地笼网长期不收,网中的鱼类或其它水生物死亡将导致区域水质变臭,严重威胁水生态安全。

在这三起案件中,三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捕捞水产品,损害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破坏了水生生物多样性,污染水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三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购置0尾鱼苗放流湘江,修复生态环境。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引以为戒,遵守禁渔规定,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湘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年第55期总第期

案例/湘江环资庭编辑/刘笑贫照片/罗晓责编/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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